根据《水利部关于开展规划和建设项目节水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水节约〔2019〕136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规划和建设项目节水评价技术要求的通知》(办节约〔2019〕206 号)和《云南省水利厅关于云南省开展规划和建设项目节水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水资源〔2019〕44 号),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昆明市规划和建设项目节水评价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在规划和建设项目现有前期工作中突出节水的优先地位,强化规划制定、建设项目立项、取水许可中节水有关内容和要求;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合理确定规划、建设项目的用水规模和结构,确保用水总量控制在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区域用水总量红线范围内;推动提高用水效率,严格执行国家、地方及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科学合理评价节水水平,促使规划和建设项目高效用水;规范文本编制和严格审查把关,充分论证各类用水的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提出客观公正的评价结论,从严叫停节水评价不通过的规划和建设项目。
二、开展节水评价的范围
(一)与取用水相关的水利规划。包括区域供水工程规划、引水调水规划、水库建设规划、灌区建设规划等。
(二)与取用水相关的水利工程项目。包括蓄水工程、引水工程、提水工程、调水工程、地下水利用工程等。
(三)需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的相关规划。包括国土空间规划、工业园区规划、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高耗水行业
专项规划、涉及取用水相关产业规划等。
(四)办理取水许可的非水利建设项目。包括直接从江河、湖泊、地下以及水库、渠道等取水,并需要申请取水许
可的非水利建设项目。
(五)从城市公共管网等取水的高耗水建设项目可参照本方案开展节水评价。其中,高耗水工业行业包括钢铁、煤炭、火力发电、石化、化工、造纸、食品等行业;高耗水服务业包括洗浴、洗车、高尔夫球场、室外人工滑雪场、宾馆等行业。
三、开展评价的环节
(一)水利规划应在规划制定阶段开展节水评价,在规划报告中编写节水评价章节。
(二)水利工程项目应在工程规划、项目立项阶段开展节水评价,在项目规划报告、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编写节水评价章节。
(三)需开展水资源论证的相关规划,应在水资源论证阶段开展节水评价,在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中编写节水评价章节。
(四)办理取水许可的非水利建设项目,应在取水许可阶段开展节水评价,在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中将用水合理性分析等内容强化为节水评价章节。
四、工作内容
(一)节水评价技术要求。本方案确定的需开展节水评价的范围,应严格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印发的《规划和建设项目节水评价技术要求》,在相应环节开展节水评价工作,对现状节水水平、节水潜力、节水目标与指标、规划水平年节水符合性、节水措施方案与节水效果等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价,并提出节水评价的结论与建议。
(二)技术审查要求。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权限划分,组织技术审查单位(专家)对规划报告、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水资源论证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并形成节水评价是否通过审查的明确意见。
(三)评价结果应用。水利规划节水评价未通过审查的,不予审批;水利工程项目节水评价未通过审查的,不予通过项目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需开展水资源论证的规划,节水评价未通过审查的,不予通过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申请取水许可的非水利建设项目,节水评价未通过审查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不予通过技术审查,不予同意取水许可。
(四)台账管理要求。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本级节水评价登记台账。根据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建立节水评价登记台账,填报《节水评价登记台账表》。有关可行性报告、水资源论证报告、节水评价审查意见等节水评价信息应建档保存备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月5日前将上年度《节水评价登记台账表》报送昆明市水务局。
五、分级管理权限划分
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划审查审批、建设项目立项审查、取水许可的现有管理程序和分工,负责各自权限内的节水评价审查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节水评价工作,认真组织实施,明确工作要求,切实把好规划和建设项目的节水评价关。
(二)落实主体责任。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牵头开展节水评价工作实施,加强对节水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检查评估,并将具体标准要求宣传贯彻到有关部门、业主。
(三)夯实工作基础。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节水评价登记制度,强化取用水计量监测统计,深入开展节水评价工作宣传及技术培训,为节水评价提供基础支撑。